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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克隆8.2万元没了 法院判银行赔偿七成损失
2011-07-17 12:32:55 来源:
温先生在柜员机取钱后,自己的卡被克隆了,信用卡里7万多元随即被盗取光,还被透支了1万元。
■本报记廖桂旭 实习生陈 映
别以为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卡里的存款就万无一失。2009年3月,市民温先生在市区江北一家银行的柜员机取钱后,信用卡里7万多元随即就被盗取光,还被透支了1万元。温先生将这家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银行承担温先生遭盗损失的70%,扣除原告应赔偿银行的10000元透支款外,银行共赔偿47400元。
7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
2007年9月,温先生办理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万元。平时,温先生也将此卡作为存款账户。
2009年3月21日下午6时许,温先生到该银行江畔支行柜员机上取款800元。6天后,他突然接到该银行的电话,称他的信用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盗用。
让温先生大为震惊的是:经查询,除了卡上7.2万元现金被盗取外,另还被透支1万元。温先生感到情况严重,当即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3月25日至27日3天温先生的信用卡先后有6笔取款或转账,取款加透支总额达8.2万元,取款地点分别是龙飞支行和东湖西支行的柜员机。
银行卡被克隆
“卡没有丢,密码也没有泄露,人家怎么可能把我的钱取走?”温先生觉得不可思议,报案后他才知道,原来自己取钱的柜员机被人做了手脚,自己的卡被克隆了。
根据监控录像,温先生取款的当天下午5时30分左右,有不法分子在江畔支行柜员机安装了摄像头与读卡器,并在6时30分左右取走了摄像头和读卡器。正是这段时间,温先生在该柜员机上取款800元。
从发觉信用卡上的钱突然消失的那一刻起,温先生就不停地找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温先生交涉的理由是:自己从未泄露密码,也未丢失身份证件,取款时自己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自己不存在任何过失。
然而银行认为,此事已经由公安部门在侦查,在结论未出来之前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温先生于2009年7月14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承担30%责任
经过审理,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已建立储蓄存款合同服务关系,被告负有保护原告信用卡内存款及资金安全不被他人所盗的保管义务。而被告对其网点的ATM机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安全义务,导致他人在其柜员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从而使信用卡被复制及密码被窃,导致原告信用卡存款遭盗,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责任。
而原告在取款时未按被告ATM机设置的提示“用手遮挡住键盘”再按密码进行取款,也是造成密码失窃的原因之一,应承担30%责任。据此,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偿原告被盗损失8.2万元的70%,即57400元,扣除原告应赔偿被告10000元透支款外,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赔偿款47400元。
不过,事后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问
1 银行卡可轻易复制?
“一装就能盗取信息?”温先生认为,银行卡是国家金融机构发放的,应用最高端的加密科技保障安全,让储户放心使用。事实上,犯罪嫌疑人一两分钟内安装的设备,在储户正常取款情况下,就能轻易盗取信息并复制,“这让人怀疑银行卡的安全性”。
2 摄像头形同虚设?
现在的柜员机上方一般都装有多个摄像头,温先生认为,如果银行方面在安保方面有足够的重视,银行卡遭复制的事情“应该能够避免”。
“只录没人看。”温先生说,银行没有专人监控录像,“这样的摄像头形同虚设。”他认为,若银行有人监控录像,哪怕次日看一下,都能避免和减少储户的损失。
焦点
密码泄露谁之责?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主要就密码泄露谁担责展开了辩论。
原告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温先生的代理律师龙喜福认为,温先生办了信用卡,就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服务关系,银行负有保护温先生卡内存款及资金安全的义务。
“信用卡的信息和密码是其在柜员机正常交易时被窃取,储户没过错。”龙喜福说,银行方对其网点柜员机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导致不法分子在柜员机上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进而使得信用卡信息被复制,密码被窃取,导致存款及透支损失8.2万元,银行对温先生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持卡人输密码时未用手遮挡
而银行方认为,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并展开刑事侦查,原告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由于款项未经刑事审判,且在温先生同时一直持有银行卡和密码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认、判断温先生的损失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还是温先生自行(或授权他人)所为。
“银行卡办卡须知已经明示‘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承担责任’。”银行方还认为,银行密码是由客户自行设置和保管,具有私有性、惟一性、秘密性的特征,除非持卡人泄露,否则他人不可能知道。此外,银行在柜员机按键显眼处粘贴有《安全使用柜员机须知》的提示,并突显出“用手遮挡住键盘”的提示,已尽到提示义务。而原告未按柜员机设置的提示取款,输入密码时没有用手遮挡,导致密码被窃取,应当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说法
既设柜员机 就须确保储户安全
惠州学院政法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秦兰英认为,银行应该向持卡人提供足够安全的交易系统,同时在持卡人取款时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持卡人应该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交易原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法院判决该案主要是运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秦兰英说,此案判决的示范意义就在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既然要设无人值守的柜员机,那就必须要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而一旦储户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资金被人盗取,那银行就得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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