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网

ly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合同法务 > 正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

2011-02-13 19:12:25 来源: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条件中提及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债权人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形。该条中提及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指债务人因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利除外。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