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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张X青不予批准逮捕的请求书
2011-09-11 10:17:26 来源:卢愿光律师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张X青不予批准逮捕的请求书
请求人:张X中,男,汉族,1982年X月13日,住址:广东省兴宁市XX镇XX村XX5号,身份证号码:440148119820XXXXX1X,与犯罪嫌疑人张X青为兄弟关系。手机:13539XXX56。
代书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系张X青的律师。
手机:13502403197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张X青不予以批准逮捕。
请求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X青于2011年8月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以“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现被押于鹤山市看守所,鹤山市公安局近日将移送该案到贵院提请逮捕。
请求人了解到的情况如下:
由于黄X坚、叶X盛是鹤山市同济门诊所的员工,他们两人偷窃单位东西贱卖,单位报警处理,他们两人在派出所写了《保证书》承认偷窃事实;他们两人为此事,怀恨于心,放火烧了单位广告牌以予报复,却被单位发现,单位要求他们两人赔偿,安排员工谢X龙、李X军、张X青三人协调处理此事。而张X青在现场只是劝说黄X坚、叶X盛两人赔钱了事,没有实施殴打他们的行为,也没有拘禁他们。而当场打他们两人二巴掌的人是谢X龙、李X军。然而黄X坚、叶X盛不但没有赔偿的诚意和行为,还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私自逃走,黄X坚欲抓住四楼阳台边桉树往下爬,但其攀爬树枝断裂,黄X坚从四楼坠落一楼;叶X盛也正想去爬树,张X青还从后面劝阻了他停止攀爬。
同济门诊部人员听到黄执坚坠楼,立即报警及报120,医院来到现场,医生确认坠楼的黄X坚已死亡;张X青劝阻了叶茂盛停止攀爬,才不至于再发生意外。事后,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谢X龙、李X军、张X青三人。
请求人的意见:
1、张X青没有拘禁黄X坚、叶X盛,没有殴打他们两人,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均属于次要,即使张X青在本案中存在一些不妥当的行为,但也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以犯罪处理。
2、本案黄X坚坠楼死亡,与谢X龙、李X军、张X青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黄X坚自己的原因坠楼死亡,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责任应自负。办案部门不应把黄执坚死亡的后果,强加于谢海龙等三人身人,如果这样,不符合案情,更有失公允。
3、虽然本案的发生,在社会中已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办案部门必须尊重案件事实,正确分清是非,划分责任,不要错误追究张X青。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尽快对张X青不予批捕,以免程序走下去,造成错案;或贵院依法行使侦查监督职权,督促鹤山市公安局尽快对张X青进行取保候审,以免造成错案。
请求人作为张X青的长兄,可以保证张X青能遵守刑事诉讼法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侦查,请批准为盼!
此致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张X中
2011年9月1日
附:《张X中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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