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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旭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2011-01-03 14:11:06 来源:卢愿光律师
郑X旭涉嫌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72482567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案号:[2010]海法刑初字第139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人郑X旭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郑晓旭合同诈骗”中担任郑X旭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郑X旭构成合同诈骗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本案郑X旭参与宗数及具体诈骗的金额,有待合议庭查清。
郑X旭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郑X旭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归案后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2、本案赃款有近一半已被冻结、追回,受害人的损失一定程度上能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3、郑X旭为减轻自己的罪责,有额外的退赃行为;4、郑X旭成长的环境不好,以及家属遭遇惨痛,影响其成长。
一、郑X旭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归案后坦白罪行、认罪态度好,深深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郑X旭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今次涉案是一失足,酿成错;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行为,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均表示认罪和忏悔自己的行为,悔过重新做人,法庭痛哭流涕;表态今后接受教育,希望能尽早日出来,作出对家庭、社会的有益事情,回报社会。所以根据刑事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 本案涉案赃款一部分已被冻结、追回,受害人的损失一定程度上能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冻结以及已返还的款项共有368417.72元,扣除郑X旭借其堂姐郑晓华80000元、郑X旭个人合法存款50000元外,纯属赃款有238417.72元,这些赃款中司法部门已返还沙宝珍60000元,余下的待判决生效后,仍可以继续发还受害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完全区别于没有冻结或追回到任何赃款的其它案件,所以法院量刑时应当充分上述特殊情况。
三、 郑X旭有额外的退赃行为,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郑X旭被扣押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有154021元,其中80000元属于其向堂姐郑X华应当判决返还外,其余有50000是郑X旭在参与本案前,其通过在东莞几年辛苦打工,存储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法律上,法院应当判决返还其本人,但郑晓旭为了争取司法部门再宽大处理,同意将其50000元个人合法财产,退出来作为额外退赃的方式,由司法部门再发还受害人,进一步,尽最大努力降低社会危害性,弥补受害人损失。请求法庭对郑晓旭减轻处罚。
四、 郑X旭成长的环境不好,以及家属遭遇惨痛,影响其成长,参与本案的时间短,主观恶性尚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郑X旭幼年丧父,家庭极为贫困,虽其学习成绩很好,但因困难中途退学,而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又被骗,所以成长及工作历程并不顺利,造成身心方面有负面影响,家庭、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其参与本案时间短,所得的款项没有用于挥霍,有别于那些为了个人享乐而诈骗的案件。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考虑上述各方面情节,对郑X旭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郑X旭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下幅度判处。谢谢!
此致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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