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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词
2011-01-03 13:53:35 来源:卢愿光律师
吴X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案号:[2009]海法刑初字第1154号
尊敬的海珠区人民法院本案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吴X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吴X涉嫌职务侵占案”中担任吴X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吴X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吴伟光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初犯等从轻、减轻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吴伟光从轻、减轻处罚,本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
一、 吴X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吴X自动到赤岗派出所接受问话,如实反映案情,接受讯问,前后口
供一致,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均认罪悔过,公诉机关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符合实情,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见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 吴X积极退赃,全部弥补单位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吴X在家庭经济极困难的情况下,仍通过家属向单位赔偿35000元,积极退赃,说明其确实有悔改表现;不仅全部弥补单位的损失,家属已超额作了赔偿,可见其更深刻悔罪,远比其他被告人觉悟高,处罚上应有区别于其他被告人。
三、 吴X坦白自己行为,认罪态度一直都好,又属于初犯,可以酌
情从轻处罚。
吴伟光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自首至今,认罪态度一直都很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 本案涉案金额小,应适用较低的刑期,并结合上述情节,请求法
庭对吴伟光从轻、减轻处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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