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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东涉嫌绑架案一审辩护词

2011-01-03 13:02:56 来源:卢愿光律师


李X东涉嫌绑架案一审辩护词

李X东涉嫌绑架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尊敬的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李X东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李X东涉嫌绑架案中担任李X东的辩护人。我们从侦查阶段介入此案至今,已多次会见了李X东,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先后两次到贵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近期权威判例,征询京、粤等地权威法律专家意见;又经过这二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指控李X东构成绑架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162条规定,李X东应属无罪。

  指控李X东参与“密谋绑架”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认定李X东当天在燕岭大厦参与密谋。(见附件一:《胡付德、蔡积龙、欧平、李X东关于李X东是否参与“密谋”的口供对照表》)

  1、关于李X东是否在燕岭大厦参与密谋,胡X德、蔡X龙、欧X各自的口供不但前后不一,而且他们之间的口供互相矛盾,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胡付德、蔡积龙、欧平的口供不能证明李X东在燕岭大厦参与密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各被告人的口供很多属于推测性的语言,如阳江市江城公安分局刑四中队在2005年9月20日10时——2005年9月20日12时05分对蔡积龙作的《讯问笔录》第2页,蔡X龙关于“言下之意车、人他们出……”、“他应该是同意干,从见面的情况看……”等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很多属于传来证据,如蔡积龙在同一份口供中关于“之前欧X从电话中和我讲也是找他,他会搞掂安排人员”等供述,根据刑事证据运用规则,传来证据得不到原始证据的印证和支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没有相关的通话记录佐证胡X德、蔡X龙、欧X的口供。

  明明有通话记录,控方在开庭前却没有移送法院,也没有当庭举证、质证;庭后我们再次到法院详细阅卷后,才发现有“蔡X龙、欧X”两人的手机通话记录,但手机通话记录恰好证明欧平没有与李X东通过任何电话,有力地证明了李X东没有参与密谋,也没有参与绑架、索赎,欧平在侦查阶段对李X东不利的供述根本不能采信。

  控方很清楚手机通话记录在本案的重要性,取证也轻而易举,为什么李X东、胡X德等人手机号码已清楚地写在他们的口供中,为什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不调取呢?欧X口供具体讲出他三个手机号码,为什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只调取欧平其中一个号码的通话记录?种种迹象表明,控方已很清楚,通话记录对辩方有利,恰好能证明李X东没有参与绑架行动的任何环节,控方把李X东推上审判台是基于前面已作出批逮而强行指控,从法庭上控方的言行举止也反映其指控的心虚,控方深知对李X东绑架的指控仅仅是一种猜测。

  4、李X东只承认去过燕岭大厦,见过胡X德、蔡X龙、欧X等人,但去过那里并不能等同于参与“密谋”,李X东始终也没有承认在燕岭大厦参与密谋。另外,结合胡X德、蔡X龙、欧X的口供,李X东在燕岭大厦没有参与密谋具有高度的合理性。

  证据表明:阳江绑架事宜是欧X、胡X德、蔡X龙全面组织、策划、实施的,李X东根本没有决定及参与绑架事宜。(见附件二:《胡X德、蔡X龙、欧X、李X东关于李X东是否决定及参与绑架的口供对照表》)

  1﹑欧X关于其在作案前已告知李X东绑架对象的口供,已被李X东的口供否定;胡X德口供中关于这部分属传来证据,也没有得到李X东的确认,根本不能认定李X东在欧平等人实施绑架前已知道绑架的对象及具体实施计划。

  2﹑只有胡X德一个人的口供讲到是李X东打电话叫他到广州市元岗路口集合,叫他们帮欧X去阳江实施绑架行为。但该口供没有相关的通话记录证明,也被李X东的口供否定,不能认定李X东具有组织、决定行为。

  3、没有证据证明欧X、胡X德等人在绑架后,将情况告知李X东。只有欧平一个人的口供反映欧X在绑架当晚回广州途中,已将情况告知李X东,但通话记录恰恰证明欧X根本没有打过电话给李X东,证明欧X的口供是假的;且该口供也被李X东的口供否定,不能认定李X东知道欧平等人已实施了绑架。

  4、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李X东在作案前或作案后知道阳江有绑架事宜,也不能认定李X东构成绑架罪。认定李X东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在于李X东有没有绑架的主观故意,有没有参与绑架行为,而不能以是否知道有绑架这么一回事,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没有证据证明李X东参与索取赎金。(见附件三:《胡付德、蔡X龙、欧X、李X东关于李X东是否参与索取赎金的口供对照表》)

  1﹑欧X关于向事主家属索取赎金的口供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不能认定索取赎金事实。

  2、欧平、李X东、胡X德关于向事主家属索取赎金的口供互相矛盾,不能认定索取赎金事实。

  3﹑为什么被害人的丈夫李X盈在证言中称其遭到电话勒索(且都是打入其手机里),却为什么没有李X盈的手机通话记录?李X盈明道是勒索电话,为什么又不录音?所以,李X盈证言的内容也深受质疑,可以这么说,本案当中是否存在电话索取赎金的情节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

  4、如果本案真的存在电话索赎的环节,从欧平的口供中,关于向事主家属索取赎金的细节(包括具体的通话时间、内容等)与李X盈的证词高度一致,这佐证了欧平指使安徽李打电话索取赎金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如果李X东真的参与电话索赎,他不会一点都讲不出来吧?

  5、如前文所述,不能以李X东事后知道有勒索800万港币等事宜认定其参与绑架。

  四、本案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明显违法,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的规定,本案中供辨认的照片是将多个被告人的照片放在一起进行辨认(照片背面均写上具体的被告人名字),虽然从总量上达到了十人的要求,但扣除相关的被告人后,并未达到十人的要求,也不能排除公安诱辨的情况。本案的辨认笔录的形式、内容、制作过程显然违法。

  五、本案各被告人均反映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和疲劳审讯,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1、本案庭审过程中,胡X德、欧X、蔡X龙、李X东等被告人均向法庭反映了在侦查阶段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经办人员可到阳江市看守所核实)。

  2、蔡X龙、欧X、胡X德等人的讯问笔录的审讯时间、审讯人员等方面均已充分反映,本案存在严重的疲劳审讯现象。其中蔡X龙、欧X、胡X德刚被抓获时,几乎是全天候受审讯,有的甚至一天审讯六次,从而他们的口供深受质疑,他们把责任推卸给案外人李X东也在常理之中。

  六、在这里特别要提到是,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的李X东的花冠小汽车、现金人民币24500元等财物应当依法返还李X东家属。

  办案机关对同案被告人的财产区别对待: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财产有的已经返还,而办案机关扣押李X东的现金人民币24500元等合法财产,却没有依法返还李X东家属。令人吃惊的是,公安机关基于吞掉李X东的花冠小轿车的目的,不仅没有将该轿车返还李X东家属,甚至连最起码的扣押清单都没有。公安机关知法犯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经济作为“执法”的动力和标准,践踏司法公正,这是中国的悲哀。

  情理上,本案勒索数额高达800万港币,受害人是阳江市的四大家族之一,背景深厚,关于被害人家属行贿的传闻不绝于耳(这里我们不便详细展开)。另外,李X东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什么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参与绑架呢?李X东明显欠缺作案的动机。从欧X、胡X德等人被拘留到李X东被拘留之间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李X东有足够的时间逃跑,如果李X东真的参与了绑架,他为什么不逃跑,这不合常理吧?

  我们介入李X东这个案件,没有考虑任何经济因素,基本上是倒贴钱办案,为什么我们还愿意这么做?坦白地讲,是因为我们看不惯,看不惯有钱人仗势欺人;看不惯无辜的人深受不白之冤;看不惯司法不公,法律被当作谋利的工具……

  综上所述,敬请法院排除一切困难和非正常的干扰,依法宣判李X东无罪。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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