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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春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2011-01-03 12:59:50 来源:卢愿光律师
谭X春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案号:(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225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谭X春家属及谭X春的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谭X春涉嫌抢劫案”中担任谭X春的一审辩护人。
首先,本律师对法庭公正地主持庭审表示感谢!对公诉机关指控谭X春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谭X春减轻处罚。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将谭X春排在第一位,不符合实际的案情,谭X春的案中行为比王刚的行为次要,危害性较小,应排在第二位。
司法实践中《起诉书》的排位,对法庭审理、判刑等方面存在一定影响,一般排在前面意味要比后面的严重。但本案中,从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谭X春在主观恶性、参与的环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比王刚小,应当排在第二位较为妥当,请求法庭在判决时依法纠正。
二、谭X春在本案中地位、作用次要,属于从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表明,向受害人陈太蔚要手机及40元钱的行为,均为王刚一人实施,且王刚实施该行为事前、事中均没有与谭X春达成抢劫犯意的联络,均是王刚一人起意及实施行为,事后才告知谭X春。虽然王刚的自发的行为,有为谭X春出了气,使谭X春“受益”,但从刑法必须遵循主、客观一致原则来看,谭X春并不当然要承担王刚的行为引起法律责任。
上述也可反映谭X春的主观恶性小,实施行为的环节少,社会危害性小,在案中地位、作用次要,符合从犯特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受害人陈太蔚经常纠缠谭X春女朋友张淑娟,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减轻谭X春等二人的法律责任。
从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表明,陈太蔚经常纠缠谭X春女朋友一事属实,又因陈太蔚此前追求过张淑娟不成功,在谭X春与张淑娟确立恋爱关系,并将于08年国庆节结婚的特殊背景下,陈太蔚仍经常纠缠,并约张淑娟外出玩,谭X春对此产生不高兴的情绪,属情理之中。但谭X春没有理智处理,而情绪激动,这样不好;谭X春的不悦之言语传于王刚,而没能意料到王刚可能会采取不妥当的行为,谭X春确实有过失,应负担一定的责任。但陈太蔚的纠缠行为,不太道德,违背情理,也没有体会谭X春的心境,对引发事端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
另外,陈太蔚搞传销活动,王刚又曾受过传销的祸害,虽不是陈太蔚直接所害,但自然有些排斥陈太蔚。王刚担心陈太蔚拉笼张淑娟搞传销,也受害,基于与谭X春好朋友关系,所以,王刚自告奋勇地为朋友出气,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实施了不合法的行为,触犯刑律,虽行为鲁莽,应宽容对待。
谭X春等二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与那些专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行为,有本质差别,应区别对待和处罚。
四、谭立年纪尚小,涉世不深,但其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属初犯,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法庭考虑。
五、谭X春表示认罪,归案及法庭上均深刻地反醒自己的过错,痛哭流涕,忏悔不已,庭后向父母哭跪求过,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现实表现,也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法庭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给谭X春改过的机会,对谭X春减轻处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9年3月31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109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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