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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豪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2010-04-07 19:16:27 来源:卢愿光
严X豪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案号:[2009]荔法少刑初字第13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梁X芳女士的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严X豪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严文豪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案情严文豪具有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请求法庭对严文豪减轻处罚,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一、严X豪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严X豪出生于1992年8月15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建议法庭对严X豪减轻处罚。另外,《起诉书》也同样建议法院对严X豪从轻、减轻处罚。
二、严X豪属于初犯,案发后接受批评教育,反省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严X豪本性不坏,一向以来能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成绩排列中上,这从学校出具的函件均有反映;但今次行差踏错参与犯罪,实在惋惜,但请求法庭考虑其是初犯,现在还是在读高二的学生,处于读书成长的阶段,且案发后严X豪能接受批评教育,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在处罚上尽量能给予机会。
三、本案的性质有别于纯粹为了图谋钱财的抢劫案,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且涉案手机已退还受害人,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处罚上应当区别对待。
本案的被告人均是学生,是年纪尚轻,涉世不深,思想未够成熟的人,法律认识较欠缺,因一时冲动触犯刑律,但他们的目的和动机并非为了谋财抢劫,很大程度哥们义气,带有成长阶段特殊冲动性,与那些完全为图谋他人钱财抢劫案有极大的区别,应予考虑。且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受害人任何受伤,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退还受害人,社会关系得到及时修复,报案人也出具《请求从轻处罚函》,请求有关部门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严X豪所在学校亦出具《加强监管,请求从轻处理函》,陈述严X豪等人在校表现,并落实今后教育和监管措施,全心扶助严文豪成长;严文豪自己也书写《忏悔书》,深刻检讨自己行为,改过自新,现在校表现良好,也能认真学习,请求法庭给予机会,让严X豪能顺利完成高中学业,以免再出现一件遗憾的事情。
四、关于本案量刑的意见,建议法庭对严X豪减轻处罚,最好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但严X豪为未成年人,如采纳减轻处罚意见,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综合本案各方面情节,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0年3月2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0050
电话:83858533-207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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