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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预公诉(2009)9号
2010-04-07 19:10:40 来源:admin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检预公诉(2009)9号
被告人袁X钧(自报名),化名:林X、林X杰,男,47岁,汉族,台湾省人,文化程度初中,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X舜,化名:黄X,石X先,男,46岁,汉族,台湾省人,文化程度高中,通行证号码01582732。200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X全(自报名),化名:郭X、黄X钟,男,58岁,汉族,台湾省人,文化程度高中,200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被逮捕。被告人乔X健,化名:程X,绰号“宝哥”,男,55岁,身份证号码:F102098951,汉族,台湾省人,文化程度初中,通行证号码:02835389。200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X泉,男,46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越秀区XX南X街三巷7号地04房。1986年12月8日因犯贪污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X华,男,49岁,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路15号。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黄X泉、钟X华制造、贩卖毒品、私藏枪支、弹药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3月5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由被告人郭X全提供制造毒品配方,被告人袁X钧、黄X舜、乔X健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等人负责出资,共同制造毒品。同年5月,由同案人周X明以“骆彦”名字承租了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东风村的XX环保包装材料厂(现更名为XX塑胶文具制品有限公司)D栋厂房作为毒品工厂,被告人袁X钧、郭X全与同案人周X明等人,购买制毒工具及制毒原料后,在上述制毒工厂按照郭X全提供的的制毒配方开始试制毒品,由于技术原因未能成功。同年9月份,被告人郭X全找来 “张先生”(另案处理),在其指导下成功生产出半成品冰毒。之后,被告人袁X钧、郭X全、乔X健及同案人周东明、“彦仔”在上述工厂制造了2000多千克的半成品冰毒,运往同案人周X明承租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324国道同安段乌涂村6号兴X大厦的制毒工厂,被告人袁X钧、郭X全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在上述制毒工厂将2000多千克的半成品冰毒完成结晶等工序,最后成功制出210千克成品冰毒。同年10月至11月份间,被告人郭X全与同案人“彦仔”将上述210千克的成品冰毒分5次运往广州,由被告人郭X全以每千克15万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X泉、钟X华,再由被告人黄X泉、钟X华以每千克人民币15.5万至16万不等的价格转手贩卖给陈X俭、邓X、“范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差价。上述210千克成品冰毒贩卖所得款由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及同案人周X明、“彦仔”等人共同分用。2008年8月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X泉承租的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地商业街B区B栋12号仓库查获制毒原料和工具一批。经检验,送检的无色液体68桶,净重1020千克,检出甲胺成份。同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乔X健租住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路XX明珠42TXXX房查获白色胶桶3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324国道同安段乌涂村6号兴X大厦制毒工厂的房间内提取了残留物和粉尘等物。经检验,1号检材1号房地面灰尘少许,净重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2号房地面灰尘少许,净重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3号房地面灰尘少许,净重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号检材六楼阳台墙壁上残留物少许,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号检材三楼308房房屋灰尘少许,净重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08年2月,被告人袁X钧、黄X舜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由被告人袁X钧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被告人黄X舜负责制毒工厂的日常管理及销售毒品,共同制造冰毒。同年3月,黄X舜以“黄坤”的名义租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墟镇红卫村委会松元坑小组的建XX化工厂作为制毒工厂。同年6月,被告人袁X钧与同案人周X明、“彦仔”等人在上述制毒工厂成功制出1000多千克的半成品冰毒,并将上述半成品冰毒运往由被告人黄X舜承租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里X号制毒工厂,由被告人袁X钧与同案人“彦仔”完成结晶等工序,制出90多千克成品冰毒,之后交由同案人“彦仔”贩卖。同年7月,被告人袁X钧、黄X舜与同案人周东明、“彦仔”以同样方式再次在上述建利达化工厂制造毒品,共制造出400多千克的半成品冰毒,并运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里17号制毒工厂由被告人袁X钧与“彦仔”等人完成结晶等工序,最后制造出成品150多千克的成品冰毒。其中70多千克成品冰毒交由同案人“彦仔”贩卖、80多千克成品冰毒则由被告人袁X钧于2008年8月2日运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XX商业街X区B栋12号仓库,由被告人袁X钧、黄X舜以每千克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X泉、钟X华,被告人黄X泉、钟X华再以每千克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转手贩卖给邓强,从中赚取差价。2008年8月6日,被告人袁大钧从被告人黄颖泉、钟穗华处收取了部分毒资,驾车准备将上述毒资运回福建省厦门市,当行至广州市芳村龙溪大道时,即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吉普车(车牌号码为:闽DZ1701)内查获毒资人民币的上缴获7770600元、港币57900元。同年8月7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墟镇红卫村委会松元坑小组建XX化工厂内查获脱水机、电动搅拌器、加热循环器、塑料桶、反应器、冷却塔、棕色液体、黄色晶体、白色晶体等物。经检验,1号检材90个白色塑料桶里提取的黄色残留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5个反应器里提取的残留物,检出苯丙酮、苯乙腈成分;5号检材棕色液体9桶,净重850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号检材棕色液体1桶,净重720千克,检出苯乙腈成分;9号检材棕色液体1桶,净重40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号检材8个塑料桶内提取的棕色液体,检出苯乙腈成分;13号检材1个塑料桶内提取的棕色液体,检出苯丙酮、苯乙腈成分;14检材2个冷却塔里提取的残留物,检出苯乙腈成分;15检材11条过滤网提取的残留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6检材冷却管内提取的黄色晶体,检出苯乙腈成分;17检材白色晶体6包,净重76.8千克,检出酒石酸钠成分。同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XX里17号制造工厂查获电子称、真空泵、红色油状液体、过滤器等物。经检验,1号检材34号房里的两个过滤器出口处提取的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34号房里红色油状液体,净重19.5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号检材34号房里红色油状液体,净重4.5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号检材36号房里的一台电子称表面提取的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号检材35号房里的二台电子称表面提取的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08年8月19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郭X全租住的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地城X栋706房一保险柜内,查获猎枪一支、猎枪子弹10发。经鉴定,1号检材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制式枪支;2号检材属于制式弹药。2008年8月25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郭宝全停放在位于福建省彰浦县绥安工业区漳浦XX塑胶五金加工厂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码为:津HCF007)车前排座位中间的杂物柜中一个黑色皮夹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六四式子弹9发。经鉴定,手枪及手枪弹为制式枪支、弹药,具有杀伤力。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黄X泉、钟X华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均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X泉、钟X华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X全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X全应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X东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袁X钧、黄X舜、郭X全、乔X健、黄X泉、钟X华、现关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3册; 4、证人名单1份; 5、扣押的毒品、制毒工具和原料、枪支、汽车及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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