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刘X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辩护词
2009-09-12 19:05:36 来源:卢愿光
刘X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 手机: 13502403197)
案号:(2009)天法刑初字第992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刘X胜家属及刘伟胜的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刘X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担任刘伟胜的一审辩护人。
首先,本律师对法庭公正地主持庭审表示感谢!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刘伟胜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刘X胜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一、涉案的16台赃物手机已放还受害人,受害人损失已挽回,刘X胜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
从有关卷宗材料反映,该案涉及16台手机在侦查阶段已由便衣支队公安办案单位发还报案人,劳X奇等16位报案人分别签署了有关返还财物清单,确认收回丢失的手机,因此,报案人的损失已及时挽回。刘X胜收购手机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因而应适用较轻的刑罚。
二、刘X胜为初犯,主观恶性小。
刘X胜年纪尚小,涉世不深,但其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属初犯,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
三、刘X胜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刘X胜归案后如述供述,坦白自己的行为,法庭上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并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刘X胜没有获利,情节轻微。
刘X胜的行为不但没有获得任何的非法利益,反倒亏损了70000多元,自己最后也成为“受害者”,从而反证本案的情节轻微,量刑时应予考虑。
五、刘X胜对涉案手机的来源确实不太清楚,犯罪主观故意小。
从刘X胜的口供、庭审的情况均表明,刘X胜对涉案手机的来源并不太清楚;是公安办案人员告知手机是他人盗窃的,刘X胜才清楚涉案手机为赃物的来源,为事后所知,并非事前明知,而收购时仅觉得不妥,并难以确信为赃物。案中材料也反映,出售手机人不会说出物品的性质,从交易习惯看,刘X胜也不会逐个问底细。所以,刘X胜对涉案手机来源不太清楚的辩解有理由,法庭上公诉人亦承认刘X胜具有间接的故意,也说明刘X胜犯罪主观恶性小。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给刘X胜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刘X胜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其家属也可以提供监管的保障。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9年8月13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207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