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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办理“谢某鹏涉嫌抢劫案”的律师意见书
2013-10-21 22:15:24 来源:卢愿光律师
卢愿光律师办理“谢某鹏涉嫌抢劫案”的律师意见书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接受犯罪嫌疑人谢某鹏及其家属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抢劫案”中担任谢某鹏的辩护人。
首先,感谢贵院依法安排我们于2013年10月18日取到了《起诉意见书》,然后我们已会见了谢某鹏,进一步询问及了解相关情况。
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请求贵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谢某鹏有“立功情节”,或由贵院要求清城区公安分局补充谢某鹏有“立功情节”的有关材料,并在制作《起诉书》时予以认定,建议对谢某鹏从轻、减轻处罚。
一、 谢某鹏有“立功情节”,请求依法认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我们于2013年10月18日会见谢某鹏进一步了解案情时,谢某鹏陈述如下情况:
“2013年7月11日下午6时许,清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汤塘出租屋被抓获谢某鹏,然后由谢某鹏立即带民警到佛冈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68号谢某然家中,民警在谢某然家中抓获谢某然;接着由谢某鹏再带民警到某某村委会某某村8号谢某林家中,准备抓捕谢某林,但谢某林不在家,抓获谢某林未果。”。
我们认为:谢某鹏上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符合立功规定,是立功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立功的相关规定: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认定为"立功",或"重大立功"。
由于清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对谢某鹏立功情节,没有认定,我们认为不符合案情实情。所以,公平、公正地办案,我们作为谢某鹏的辩护人,为维护谢某鹏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律师意见书》,请求贵院依法认定谢某鹏有“立功情节”;若卷宗尚欠缺谢某鹏有“立功情节”的材料,请求贵院退查案件,要求清城区公安分局补充《谢某鹏有立功情节的材料》,补充《谢某然抓获经过》材料,以便贵院能作出“谢某鹏有立功情节”的正确认定。
此致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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