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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办理“彭某某诈骗案”律师意见书暨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3-10-11 22:38:27 来源:卢愿光律师
“彭某某诈骗案”律师意见书暨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
(卢愿光律师提交 手机:13502403197)
致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被告人彭某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彭某某诈骗罪案”中担任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我已到贵院查阅该案A、B卷,并依法会见过彭某某,了解情况及分析了案情,现发表如下律师意见及取保候审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参考。
一、彭某某表示认罪,参与犯罪的原因是轻信男朋友叶某某言词,受到蒙骗和被纠合参与犯罪,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彭某某的犯罪地位、作用次要,贵院依法应当认定彭某某为从犯,在制作《起诉书》时作出正确的认定,建议法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彭某某年纪尚小,一向遵纪守法,有正当工作,家庭条件尚可,没有经济负担,欠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其受到叶某某言词蒙骗,被纠合参与犯罪,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彭某某的犯罪地位、作用次要,犯罪情节上属于“被纠合”参与犯罪,具有被动参与犯罪属性,贵院依法应当认定彭某某为从犯,在制作《起诉书》时作出正确的认定,建议法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外,彭某某表求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表现好,服从监管,完成相应的任务,还曾受到表扬,可酌情从轻。
二、彭某某认罪,其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家属愿意代为退回其涉案的赃款,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院准予取保候审。
彭某某家属愿意代彭某某退回涉案赃款5976元,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以争取彭某某能获准贵院的取保候审。
钟某某作为彭某某的母亲,现居住于东莞市寮步镇某某路某号首层,可以保证彭某某能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审查,不毁灭证据、不妨碍证人作证,请贵院批准,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2年12月6日
附件:
1、钟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户口本》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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