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何某凤、何某嘉继承案判决书(胜诉)
2016-12-11 21:17:37 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3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X东,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XX街6号XX房。
委托代理人:张X高,男,汉族,1946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111号601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X凤,女,汉族,1945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XX新街8号402房之一。
原审第三人:何X嘉,女,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XX新街8号402房之一。
上列被申请人和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愿光、邓秋平,均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何X东因与被申请人何X凤、原审第三人何X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X东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严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裁判不公。(一)原二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应确认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错误,双方的诉辩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协议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甚至符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个情形。(二)原二审判决认为“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为由主张收养关系不合法理由不成立”也是错误的,因为,是否依法登记并持有《收养证》是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定要件和唯一标志。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何X凤和原审第三人何X嘉提交意见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何X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关于何X嘉与何X凤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本案中,何X凤提交的《户口簿》已表明公安部门为何X嘉办理了户口登记。根据该《户口簿》的记载,何X嘉是何X凤的女儿。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何X嘉与何X凤之间存在合法收养关系正确。
关于何X东与何X凤、何X嘉签订的涉案《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经查,2011年1月14日,何X东与何X凤及何X嘉订立《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房产依婚姻继承法进行分配,何X东、何X嘉各占1/6产权。何X凤占4/6产权。现房屋的出租租金按每月收入的1/6比例,以转账形式每半年一次转入何X东账户口”。在该《协议书》后,有何X东所写“我何X东认同以上协议书内容,并按其执行”字句。原审时,何X东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由于何X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故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何X东与何X凤及何X嘉已就涉案遗产的分配达成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为当事人对各自利益的自愿处分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何X东与何X凤及何X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方应切实履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何X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X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潜
审判员:陈少林
代理审判员:胡晓清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陈慧峰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