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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卢某锋抢劫案判决书(减轻处罚)

2016-12-11 21:03:22 来源:


卢愿光律师成功卢某锋抢劫案判决书(减轻处罚)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黄刑初字第587
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宗,男,198410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沙xxx40号。因本案于200932日被羁孑甲并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x宏,系广东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x海,男,19769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沙xxx岭头村34号。因本案于200921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劳xx,系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x彪,男,19824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沙x镇乐山xx坡村。因本案于20093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x球,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x锋,男,19907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高州市沙xxx屋村。因本案于200921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x南,男,19846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攸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攸县xx镇高x村店xx组。因本案于20093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091 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犯抢劫罪和被告人丁x南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911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晔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告人及被告人朱x宗、朱x宗、曾x彪、卢x锋的辩护人、证人冯x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088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伙同一名男子经预谋,驾驶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到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环城高速公路东圃入口的匝道附近,故意碰撞并逼停被害人邓x驾驶的粤胛工605号奇瑞东方之子小汽车后,采取推搡和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和掌上电脑、mp3等物品,共同分赃。

二、200810"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伙同两名男子经预谋,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土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刘x鸿驾驶的粤s02288宝马牌小汽车,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0元和诺基亚n95型手机1(价值人民币2948),共同分赃。

三、200810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曾x彪经预谋,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增城市广园东路塘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杨x涛驾驶的粤sdr299号丰田凯美瑞小汽车,殴打、威胁被害人杨三涛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共同分赃。

四、200812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伙同梁x(另案处理)及一名男子经预谋,驾驶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到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东圃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陈x煊驾驶的粤yk8356号宝马小汽车,殴打、恐吓被害人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5200元,共同分赃。

五、200812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大海、曾x彪、卢x锋经预谋,驾驶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到本区广园东路石化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张x雄驾驶的粤sz4938号奥迪a6小汽车,对被害人张金雄实施殴打后抢走其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和三星手机1台,并持被害人张x雄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到本区石化路的中国建设银行柜员机取走现金人民币19700元,共同分赃

六、20091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伙同一男子经预谋,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番禺区迎宾路南村高架桥脚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高x池驾驶的粤ty3582号马自达小汽车,使用电棍威胁、殴打被害人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00多元和手机等物品,共同分赃。

七、20091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伙同一男子经预谋,驾驶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到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东往西方向土华收费站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曾俊广驾驶的粤sn9253号马自达小汽车,使用言语威胁被害人曾x广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2500元和精工男装石英表1块、诺基亚n73型手机1(共价值人民币27762),共同分赃。

八、2009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经预谋后,驾驶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到本区广园东路丰乐立交桥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丁x桐驾驶的粤s89977号宝马小汽车,对被害人丁良桐实施殴打后搜身抢走其现金人民币6000元和手机1台,并持被害人丁良桐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到天河区黄村西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取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分赃。

九、200913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朱x宗、曾x彪伙同梁x信及一男子经预谋,驾驶日产风神蓝乌小汽车到本区开创大道康师傅厂附近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逼停被害人黄x驾驶的粤ahx478号丰田佳美小汽车,对被害人黄x实施殴打、威胁后抢走其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摩托罗拉a1200e型手机、佳能ixus9501s型相机各l(共价值人民币2647),并持被害人黄炜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到该银行龙洞支行柜员机取走现金人民币9000元,共同分赃。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x宗参与抢劫9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11712元;被告人曾x海参与抢劫8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69242元;被告人曾x彪参与抢劫6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06232元;被告人卢x锋参与抢劫2次,抢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7700元。2008年中至12月间,被告人朱x宗多次将其抢劫犯罪中所驾驶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东风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和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交由被告人丁x南在本市天河区东圃前进村经营的无牌汽车修理店修理。被告人丁x南明知被告人朱x宗利用小汽车实施犯罪行为,仍多次帮助被告人朱x宗等人进行维修,从中牟利。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被害人指认现场的照片及有关书证,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和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朱x宗、曾x海、曾x彪、卢x锋和丁炳南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毁灭证据罪,特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

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被告人朱x宗辩称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三、六、七宗案件,且第四、五、八宗案件中没有曾x海卢x锋;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朱x宗参与指控的第三、六、七宗案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能够认罪,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丁x南,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曾x海辩称只参与了第二、第六宗案,没有跟曾x彪作过案其辩护人辩称对于被告人否认的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参与的案件中,被告人曾x海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分赃较少,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曾x彪辩称没有参与第三、六、七宗案,且参与的第五、八、九宗案中没有曾x海卢x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x彪否认的部分不应认定,证据不足,其参与作案的时间不长,次数不多,属从犯。被告人卢子锋则完全否认指控,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卢x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同案人均否认被告人卢x锋参与作案,同案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也不一致,应认定被告人卢x锋无罪。

被告人丁x南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8月至20091月期间,被告人朱吟宗、曾x海、曾x彪、卢x锋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或分或合在本市环城高速、广园东路等路段驾驶自己的小汽车故意碰撞他人行进中的车辆,并以赔偿解决为借口,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身上的财物,共同分赃(详见以下查明的作案事实)

在此期间,被告人朱x宗多次将其作案用的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东风日产风神蓝鸟小汽车和东风日产天籁小汽车交由被告人丁x南在本市天河区东圃前进村经营的无牌汽车修理店修理,而被告人丁x南明知被告人朱x宗利用小汽车实施犯罪行为,仍多次帮助被告人朱x宗等人进行维修,从中牟利。

2009217,公安机关在广东省高州市抓获了被告人卢x锋、曾x海;同年32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警方的协助下又抓获了被告人朱x宗、曾x彪;同年34日下午,根据被告人朱x宗的交代,在本市天河区抓获了被告人丁x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方提供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x宗的供述和辨认:我参与抢劫大概有60多次。大概是从20085月左右开始的,当时我刚刚买了一辆二手黑色伊兰特小车,就用这车来作案。刚开始只有我和曾x海两个人,他有一辆天籁车也是用来做案的,他做这行很久了,我是跟他学,由他驾驶天籁车或伊兰特,在广州周边的快速路上,专门从后面撞我们前面违章变道的外地私家车,但不会撞的很严重,只是轻轻碰一下,这要求要有很高的驾驶技术,然后我们以交通事故为名叫对方车主下车理论,要求赔偿。如果对方不肯,就威胁他说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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