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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林某锋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

2016-12-11 19:54:39 来源:卢愿光律师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林某锋涉嫌故意伤害案”(从轻处罚)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林某锋涉嫌故意伤害案”(采纳律师意见,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案情介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2日以穗花检诉(2011)198号《起

诉书》起诉林某锋故意伤害罪。起诉内容:2005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某锋在本区炭步镇五和水运社,因怀疑被害人何某德盗窃其鱼塘的鱼而与被害人何某德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林某锋持柴刀将被害人砍伤;同年3月31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林某锋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

卢愿光律师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林某锋的妻子委托,担任林某锋的辩护

律师,向检察院出具《律师意见书》,提出有关从轻的意见;参与花都区人民法院开庭辩护,提出罪轻的辩护观点:1、本案属于民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伤害事件,应当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区别对待。2、何某德对引起伤害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林某锋的责任。3、何某德的伤情并不严重,没有产生医疗费,是其要价过高,导致不能达成协议,并非林某锋拒不赔偿。3、林某锋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4、林某锋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林某锋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上有年届80岁的母亲,下有两个儿子正在读高中、初中;鱼塘生产还急需其开展,建议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请求法院对林某锋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2011年3月21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

决书》,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林某锋从轻处罚,判决林耀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当事人林某锋表示服判,不上诉。其家属亦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卢律师表示感谢!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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