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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邓艳丽律师成功办理卢某某伪造货币案律师意见书

2018-11-30 15:17:54 来源:


卢愿光、邓艳丽律师成功办理卢某某伪造货币案律师意见书

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案件律师意见书

致广州市白云人民检察院:

卢愿光、邓艳丽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查起诉的“卢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某某辩护人。此前已多次依法会见某某,了解相关案情,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意见,也到贵院对该本案阅卷。现提出以下律师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卢某某犯罪状态处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卢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涉案出租屋所查获的4378张100元假币均只有正面,没有反面,属于半成品,仿真程度极低,还必须进行深加工,目前根本无法在市场流通。即卢某某伪造货币的主要程序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卢某某所伪造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卢某某伪造的假币在尚未流入社会前,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年纪尚小,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清楚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经被逮捕及辩护人进行会见教育、疏导后,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已积极悔过,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主动交代了其制造假币的地点,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请求贵院尽快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事实已查清,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请求贵院尽快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处理,尽快走完法律程序,让卢某某好好接受改造,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卢某某犯罪状态处于犯罪未遂,所伪造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小,且事实已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请求贵院充分考虑案情,在制作起诉书时,依法建议法院对卢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尽快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处理。谢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邓艳丽

日期:2018年8月13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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