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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蔡某兵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2018-08-29 16:00:59 来源:
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蔡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受理的“蔡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担任被告人蔡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此前,我们已在检察院和贵院阅卷,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过蔡某某,询问了相关情况,又参与案件开庭审理,案情已清楚,现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但蔡某某有如下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蔡某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一、蔡某某具有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坦白酌情从轻情节。
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反醒自己的酒后惹事的行为,
深刻地汲取教训,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蔡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获得相关受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
处罚。
1、事情发生后,蔡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柯某的亲戚张某峰已赔偿10000
元给受害方广州市番禺区某宾馆,该宾馆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对蔡某某、杨某、柯某、吴某平四人的涉案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事情发生后,蔡某某等人家属已深深地向当时处理警情的民警们道
歉!七个现场处警的民警考虑到蔡某某等人酒后冲动犯事,归案后坦白交待案情,已认罪、悔罪、认错,且为初犯,无前科,态度极为诚恳。已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蔡某某等人的行为,同意从轻处罚。
三、蔡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犯罪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
蔡某某一贯社会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前科,今次涉案属于初犯,案后能深刻悔改,请求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的被告人妨害公务是酒后发生的不理智行为,已认罪、悔罪,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本案的被告人均从轻量刑,尽快判决。
五、根据蔡某某参与犯罪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环节,认罪、悔罪表现,
对其适用缓刑,具有可行性,对其居住的社区安全不会有影响,请求法庭对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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